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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dflx.com  更新时间:  2019-11-05 11:18:00

记者王潇雨从科技部官网获悉,近日,科技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从职责分工、调查、处罚、保障与监督等方面,对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规则》明确,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若被调查人曾在其他单位任职或求学时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所涉单位应配合调查处理。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此外,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配合调查处理相应责任人。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同时,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

  《规则》要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规则》强调,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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