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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请假遭解聘 女员工怀孕后享有哪些权益?

www.xdflx.com  更新时间:  2017-09-08 08:00:00

  因为怀孕身体不适请假却被炒了鱿鱼!孕妇怀孕之后可以享受哪些权利?怎样才能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

  据国家卫计委统计,自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2016年全国住院分娩活产数较2015年增长11.5%。广州市卫计委近日公布,广州市2017年出生人口出现了一个小高峰,今年前7月,广州市户籍人口二孩出生人数为55569人,已超过2016年计生统计年度全年的二孩出生人数。

  全面二孩效果初现,但对为此作出贡献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通称“三期”女职工),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她们的相关权益,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仅忽视对其的特殊保护,而且出现降薪或辞退等违法现象。

  孕期请假遭解聘

  阿红(化名)是广东一家磁材公司的员工,2010年入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工作,有时甚至加班到晚上七八点才离开公司。

  2015年年初,阿红怀孕了。同年3月,她感到身体不适,向公司申请休病假。但公司以没有医生诊断证明为由,表示只能请事假,且只批两天,事后可凭诊断证明办理病假手续。由于是公司规定,阿红只好同意,先向公司请了两天事假。

  请假期间,阿红来到广州就医。经检查,医生告知其患上了重度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需住院治疗。

  经过近一月的治疗,阿红出院了,回到肇庆家中静养。本以为很快就能重新投入工作,殊不知,公司早已以旷工多日为由将其解雇。

  据阿红的丈夫回忆:“阿红出院的次日,我带齐假条、《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来到公司,准备补办病假手续。办公室主任却告诉我,阿红因违反公司规定连续多天旷工已被开除。”他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

  涉案公司被判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涉案公司是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公司以阿红未办请假手续,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做出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阿红认为其已将请假条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交至公司请假,且《疾病诊断证明书》也证实阿红确需住院治疗一个月。另外,从阿红丈夫与被告公司的通话录音亦证实:阿红出院后,其丈夫已向公司提交病历资料及补办请假手续。因此,阿红并不存在擅自离岗,无办请假手续、明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判决涉案公司解除阿红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公司向阿红支付赔偿金24574.88元。

  延伸

  “三期”女职工享有哪些待遇?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蔡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期”女职工享有一些特别的待遇:

  在孕期,女职工享受的待遇有:保胎按病假处理;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正常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

  在产期,女职工享受的待遇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生育保险为生育医疗费加上生育津贴。

  在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劳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为正常劳动。

  蔡飞特别提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关于孕妇在劳动法中可以享受的权益:

  怀孕妇女应享有哪些权利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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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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