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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出轨帅小伙 分手不成被拘禁遭强奸

www.xdflx.com  更新时间:  2017-06-23 23:22:02

  【已婚女出轨帅小伙】40岁已婚女子琪琪(化名)出轨爱上比自己小11岁的年轻男子赵某,后出于家庭原因想分手。赵某不肯,将琪琪非法拘禁后强奸数次。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赵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琪琪是桂林一家大公司的高级白领,已婚,身材苗条的她由于保养得当面容姣好。一年前,琪琪经朋友认识比自己小11岁的帅小伙赵某,后两人陷入热恋。不久后,琪琪出于对家庭和小孩的责任感召唤,决定与赵某分手。但是,赵某却陷于恋情不法自拔,不肯分手,常常打电话、微信或者到琪琪公司找她,,通过各种方式挽回感情,但琪琪下定决心与赵某分手。

  分手不成被拘禁遭强奸多次

  2016年6月27日中午,赵某再次找到琪琪想要复合,但是却被琪琪再次拒绝。恼羞成怒的赵某强行将琪琪用助力车拉回自己的出租房。途中,尽管琪琪一再反抗,助力车还曾两次翻车,琪琪的左脚也因此受伤,但赵某不为所动,将琪琪拉回并关闭在出租房内,琪琪求救却被赵某拳打脚踢。赵某再次提出要与她恢复情人关系,被拒绝后恼羞成怒,不顾琪琪正处于生理期及左脚受伤的情况,强行与其发生了数次性关系,并拍下裸照。后来赵某发现琪琪已寻机报警并通知了同事,才于第二天晚上8点多将琪琪释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并非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构成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强奸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五项情形: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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