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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dflx.com  更新时间:  2016-06-06 08:10:00

  公司管得太宽了,竟然规定女职工30岁前不得生育,实在令人无语。报道称,苏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得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对于这样的规定,许多市民都认为很奇葩,无论是什么理由,要求30岁前不得生育,显得很荒唐,公司出台这样的规定既有悖情理也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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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员工30岁前不得生育

  苏州这家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得生育,认为只要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就是有效的。实际上,公司的任何一项规章制度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在企业内部才具有约束力。这种不符合法律的条款,即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该公司规定30岁前不得生育,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即使是公司的员工,由公司统一管理。但是,员工的生育权利以及自由,公司没有干涉的权利。公司如此不讲道理,只会令员工心寒!

  新闻详情:于小姐2012年大学毕业后,应聘进苏州一家外贸公司任市场销售部销售专员,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部门主管告知于小姐,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工作压力很大,销售专员要经常出差,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计划地运作,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并表示有个别职工由于违反这一规定辞职而向公司交纳了违约金。

  于小姐签订合同时刚从学校毕业,当时的她还是单身,根本没有考虑到结婚和生育的事情,认为这个制度应该不会影响到自己,而且公司提供岗位的薪酬待遇非常具有吸引力,所以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去年,于小姐在一次出差时遇到了自己的意中人,并迅速举行了婚礼。结婚后不久,于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于是向公司提出自己想要生育孩子,结果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于小姐提出辞职,然而公司却不批准。

  公司人事部门表示,于小姐当初签订的工作期限为五年,否则要付违约金,如今工作期限五年未满,如果她坚决辞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交违约金。

  为此,于小姐于小姐在咨询律师后,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女员工在三十岁前不得生育”,违反了法律对于妇女生育权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法庭调解,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某放弃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该公司也表示将对公司规章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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